觀塘官立小學校友會會章 | |||
1. 總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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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名稱 |
本會定名為 ‘觀塘官立小學校友會’,以下簡稱 “校友會” 英文名稱為 ‘KWUN TONG GOVERNMENT PRIM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觀塘官立小學則簡稱為 “母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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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會址 |
九龍牛頭角道240號觀塘官立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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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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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促進校友與母校的聯繫和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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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維繫校友間的情誼,發揮團結互助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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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回饋母校,提供各方面的支援,促進母校發展,改善同學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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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性質 |
校友會為非牟利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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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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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校友會由母校畢業生或曾在母校修業的學生、現任或曾任母校校長及老師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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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校友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幹事會處理一切日常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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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校友會另邀顧問,作為指導及監察校友會的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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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會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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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顧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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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現任母校校長為當然顧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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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現任母校校長須要另外提名至少2名現任母校教職員成為顧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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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列席幹事會會議,指導及監察校友會的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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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出席會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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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毋須繳交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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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可參與校友會的各項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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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擁有發言權、動議表決權及投票權,但無被選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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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享有校友會一切福利及通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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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遵守校友會會章、一切議決案及促進校友會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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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榮譽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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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現任或曾任母校的教員均自動成為榮譽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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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毋須繳交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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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可參與校友會的各項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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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擁有發言權,但無動議表決權、投票權及被選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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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享有校友會一切福利及通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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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遵守校友會會章、一切議決案及促進校友會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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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現任或曾任母校的職員或其他人士,經會員大會通過可成為「榮譽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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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本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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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曾於母校畢業或修業的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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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年齡滿18歲或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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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須繳交一次性會費港幣壹百圓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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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可參與校友會的各項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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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擁有發言權、動議表決權、投票權及被選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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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享有校友會一切福利及通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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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遵守校友會會章、一切議決案及促進校友會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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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少年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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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曾於母校畢業或修業之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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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年齡18歲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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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須繳交一次性會費港幣伍拾圓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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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可參與校友會的各項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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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擁有發言權,但無動議表決權、投票權及被選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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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享有校友會一切福利及通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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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遵守校友會會章、一切議決案及促進校友會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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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年齡滿18歲的少年會員即自動轉為基本會員,毋須再次繳交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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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會員退會須以書面通知幹事會,其已繳交的費用概不發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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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會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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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校友會之最高權力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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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會員大會之職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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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商議、推展及改進校友會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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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通過校友會會務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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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通過校友會財務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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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選舉幹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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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議決幹事會或會員提出之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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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
通過及修改校友會會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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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
彈劾或罷免幹事會、個別幹事或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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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
解散校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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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會員大會每年九月至十二月舉行一次。會員大會每年須最少召開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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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會員大會由幹事會主席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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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會員大會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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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
幹事會主席為會員大會的當然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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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會員大會的議程須於會期前十四天以電郵或郵遞方式寄予各會員及於母校網頁內公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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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以不少於二十名本會會員親身出席為有效(不包括榮譽會員及少年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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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
如在會員大會開始後半小時,仍未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主席須要宣佈流會。會員大會必須在十四天內再次舉行,在會期前七天以電郵或郵遞方式通知各會員,屆時法定人數為十名會員親身出席,方為有效(不包括榮譽會員及少年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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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
會員大會內任何議決,須得出席者過半數通過,方成定案。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席擁有額外一票以作決定。惟修改會章及解散校友會的議決,須參照本會章第9條及第10條的方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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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特別會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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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
過半數幹事或至少有二十名會員 (不包括榮譽會員及少年會員) 以書面形式,並列明討論事項,可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以較高者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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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
幹事會主席須在接到書面要求的一個月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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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
特別會員大會的議程須於會期前七天以電郵或郵遞方式寄予各會員及於母校網頁內公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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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
幹事會主席為特別會員大會的當然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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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
特別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以不少於二十名本會會員親身出席為有效(不包括榮譽會員及少年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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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
如在特別會員大會開始後半小時,仍未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主席須要宣佈流會。該特別會員大會必須在七天內再次舉行,在會期前三天以電郵或郵遞方式通知各會員,屆時法定人數為十名會員親身出席,方為有效(不包括榮譽會員及少年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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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
特別會員大會內任何議決,須得出席者過半數通過,方成定案。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席擁有額外一票以作決定。惟修改會章及解散校友會的議決,須參照本會章第9條及第10條的方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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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幹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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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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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幹事會負責籌劃及執行校友會日常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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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幹事會每年最少舉行三次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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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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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
由七名基本會員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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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
設主席、副主席、秘書、司庫、聯絡、康樂、總務七個職位,由幹事互選產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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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
主席、秘書及司庫為每屆幹事會必須存在之職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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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
另邀請義務核數師,負責審核校友會的會計賬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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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職位及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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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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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1. |
代表校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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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2. |
領導幹事處理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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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3. |
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幹事會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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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4. |
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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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5. |
籌組幹事選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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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副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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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1. |
協助主席處理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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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2. |
在須要時代為執行主席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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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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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1. |
準備會議議程及撰寫會議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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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2. |
處理校友會一切文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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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3. |
保管校友會一切文牘,當中包括會員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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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司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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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1. |
管理校友會一切財務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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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2. |
製作財務預算及財務報告,交幹事會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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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3. |
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校友會財政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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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聯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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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1. |
聯絡校友會會員及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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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2. |
宣傳及推廣校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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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康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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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1. |
策劃及籌辦校友會一切康樂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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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總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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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1. |
協助籌劃及推行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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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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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
幹事會幹事均屬義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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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
任期為兩年,期滿時可連選連任;惟最長任期不可超越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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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選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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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
每兩年於週年會員大會中舉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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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
在幹事任期將屆滿,應屆幹事會應於會員大會舉行前兩個月以電郵或郵遞方式通知各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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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候選人之提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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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1. |
各合資格之會員可自薦或提名其他擁有被選舉權之會員成為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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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2. |
連同自薦提名,每名會員最多可提名七人成為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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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3. |
所有候選人之提名,須於會員大會舉行前一個月寄回母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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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
候選名單、候選人資料及選票會於會員大會前十四天以電郵或郵遞方式寄予各具投票權之會員;候選名單及候選人資料亦會於母校網頁內公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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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
每張選票可最多選出七人成為幹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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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
郵遞投票:會員須將選票於會員大會前兩個工作天寄回母校,方為有效。(以郵戳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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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
親身投票:會員最遲可於會員大會舉行前一小時將選票投入校友會選票箱,或在會員大會中直接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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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
選票箱只能於會員大會中開啟及點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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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 |
獲得最高票數的七位候選人成為幹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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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0. |
若遇同票情況,將於會員大會中即場以不記名方式投票,以票高者當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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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1. |
新選出幹事應於會員大會後十四天內舉行首次新任幹事會會議,並進行互選職位;同時亦須與上任幹事會進行移交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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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離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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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
任何幹事須於離任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幹事會,並有責任將所有工作及文件移交妥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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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
若主席離任,副主席即自動填補主席一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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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
若其中一名幹事離任,幹事會可委任合適之會員替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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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
所有接任之期限直至應屆幹事會任期完結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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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
若主席、副主席離任或超過一半幹事出缺,幹事會需即時解散;並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重新選出幹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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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幹事會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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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
幹事會每年最少舉行三次會議。會議由主席按時或在有需要時召開;亦可由超過半數幹事認為有需要時要求主席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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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
會議法定人數為最少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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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
會議議程須於開會最少一星期前送交各幹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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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
會議記錄須於開會後一個月內送交各幹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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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
幹事若未能出席幹事會會議,應最少三天前通知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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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 |
若主席未能出席幹事會會議,應最少一星期前通知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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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 |
若主席未能出席幹事會會議,應由副主席出任會議主席;若主席、副主席未能出席幹事會會議,應由出席之幹事中推選一位為會議主席,惟秘書不能擔任會議主席一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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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 |
會議中若有事情需要表決,須由出席者半數通過方為有效;遇有同票情況出現,會議主席有權投出決定性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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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學校管理委員會 校友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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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校友會有義務及責任籌辦公平而開放透明的學校管理委員會—校友成員 (以下簡稱 “校友成員”) 選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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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校友成員之選舉,須參照 [校友校董選舉指引] 。如有任何歧異,均以最新版本之 [校友校董選舉指引] 為依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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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學校管理委員會訂明有一至兩名校友成員,其中最少一名必須為校友會幹事會幹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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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校友成員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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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
校友成員之任期為兩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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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
於九月一日開始及在八月三十一日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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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校友成員選舉之選舉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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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
幹事會應委任一名幹事為選舉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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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
選舉主任應在校友成員選舉前兩個月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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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
選舉主任負責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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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
選舉主任不可以是校友成員選舉的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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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校友成員選舉之候選人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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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
所有年滿18歲的校友均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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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
如校友未能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及第40AP條之規定,均不能註冊成為校友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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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校友成員選舉之提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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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
選舉主任應在校友成員選舉前兩個月通知各會員有關校友成員選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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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
每名校友可提名最多兩人成為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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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
校友可自薦成為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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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
候選人可以不多於150字作自我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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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
所有提名,須於校友成員選舉前一個月寄回母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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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於或少於空缺數目,則候選人自動當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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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 |
選舉主任應在校友成員選舉前十四天以電郵或郵遞方式將有關校友成員選舉的候選人名單、候選人簡介及選票寄予各會員;而校友成員選舉的候選人名單及候選人簡介亦會於母校網頁內公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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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投票及點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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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
郵遞投票:會員須將選票於校友成員選舉前兩個工作天寄回母校,方為有效。(以郵戳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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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
親身投票:會員可於校友成員選舉舉行前一小時將選票投入校友會選票箱,或在選舉中直接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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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
點票工作應在選舉主任、各候選人、校友會顧問及校友會幹事見證下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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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
得票最多二人當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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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
遇有同票情況,選舉主任即場進行抽籤,中籤者當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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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公布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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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
選舉主任應於校友成員選舉後一個月內將有關結果通知各校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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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離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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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 |
遇有學校管理委員會校友成員在任期內離任,校友會將在三個月內以上述方式進行補選,填補空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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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財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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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校友會財政獨立,但仍受到監管,各項支出須先經幹事會批准。(邀請義務核數師,負責審核校友會的會計賬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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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校友會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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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校友會的經費,須用於達成校友會宗旨為目標,或為校友會行政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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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支取款項或支票,必須經由主席、副主席或司庫,其中任何兩位聯署,並加上本會印章,方能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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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三年,三年後之單據作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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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校友會理財應量入為出,不得向外舉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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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校友會可接受無條件之任何形式捐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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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修改會費,須由幹事會提出,經會員大會通過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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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獎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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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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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
由幹事會提出,經會員大會通過,可向任何對校友會有貢獻人士或機構發出感謝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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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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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
會員若觸犯下列任何一項,經會員大會通過,可被警告或取消會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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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1. |
違反會章或不服從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決議案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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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2. |
擅用校友會名義作不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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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3. |
行為影響母校或校友會聲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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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
被取消會籍的會員,其已繳交的費用概不發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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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會章詮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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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幹事會為會章唯一合法詮釋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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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如會章有任何部分的意義顯得不明確,幹事會有權加以詮釋,以便有效率地處理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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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會章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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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修改會章須由幹事會提出,交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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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遇有會章修改之議決,須有最少23名會員(不包括榮譽會員及少年會員) 出席之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並獲: 9.2.1. 其中超過半數出席會員通過; 9.2.2. 或以書面授權方式通過, 方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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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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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必須以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方法,召開會員大會,動議解散校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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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遇有校友會解散的議決,須有三分之二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並獲三分之二出席會員通過,方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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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在校友會解散前,幹事會必須公開校友會各事務上的全面性資料、財務狀況及解散後之影響,並須妥善處理校友會一切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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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校友會解散時,清還各債項後所剩餘資產,不得由幹事或會員攤分,應全數贈予母校或慈善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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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8日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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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於2016年11月18日舉行的會員大會通過,並於2016年11月18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