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 章 | |||
1. 會名 |
觀塘官立小學家長教師會 |
||
2. 會址 |
九龍牛頭角道 240 號 |
||
3. 宗旨 |
3.1 |
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以及培養家長與教師及各位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 |
|
3.2 |
討論共同關心的事宜,以及合力改善學生的福利。 |
||
4. 會員 |
4.1 |
普通會員 |
下列人士可獲邀請成為普通會員 : |
4.2 |
當然會員 |
本校現任校長及教師。 |
|
5. 權利及義務 |
5.1 |
各會員有權選舉委員及被選為委員,以及在有權出席的會議中享有投票權。 |
|
5.2 |
本校學校管理委員會家長成員選舉乃參照《官立學校學校管理委員會家長成員選舉指引》進行。 |
||
5.2.1 |
學校管理委員會家長成員選舉的提名期限應不少於一星期。 |
||
5.2.2 |
每名家長最多可提名候選人的數目,與該年度學校管理委員會家長成員的空缺數目相同。 |
||
5.2.3 |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字數須介乎五十至一百字之間。 |
||
5.2.4 |
在點票過程中,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將會以重選方式決定當選人。 |
||
5.2.5 |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於或少於空缺數目,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 |
||
5.2.6 |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三天內,以書面方式向家教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 |
||
5.3 |
各會員有義務履行、遵守會章各項規則及依從會議的決定。 |
||
5.4 |
普通會員有義務繳交會員年費。 |
||
5.5 |
所有常務委員會,可在各項活動中獲優先參與的權利及豁免部份費用。 |
||
6. 會員年費 |
6.1 |
每年九月進行會員登記,並繳付會員年費。 |
|
6.2 |
若普通會員有多名子女在本校就讀,徵收會員年費應只收取最年長的一名子女,其餘的子女應給予豁免繳交。 |
||
6.3 |
當然會員不須繳付會員年費。 |
||
6.4 |
會員年費定額每年應作出檢討。 |
||
6.5 |
普通會員除須繳交會員年費外,並無義務向大會提供金錢上的資助。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大會(包括各種物資),以進行有意義的活動。 |
||
6.6 |
現正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或學生資助辦事處「全額資助」書簿津貼的會員,可向本會申請豁免會員年費。 |
||
7. 組織 |
7.1 |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常務委員會組成。 |
|
7.2 |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所有會務均由常務委員會處理。 |
||
7.3 |
全體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開,該委員會可召開周年全體會員大會或特別全體會員大會。 |
||
7.4 |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應舉行一次。會上,主席須就大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並須舉行選舉,以選出下一年度的常務委員會委員。 |
||
7.5 |
在接獲最少四分一會員提出列明討論某項,或某些事宜的書面要求後,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之前七日送交各會員。 |
||
7.6 |
會員大會出席人數最少為五十名會員。 |
||
7.7 |
常務委員會由十五名委員組成,其中八名為家長委員、七名來自教師委員(包括校長),另設候補委員2名,當有委員要退出或子女畢業時,才由候補委員代替原本委員的職務,候補委員可參加「家長教師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但沒有投票權。常務委員會委員包括: |
||
7.7.1 |
顧問1名 (由校長擔任) |
||
7.7.2 |
主席1名 (由家長擔任) |
||
7.7.3 |
副主席2名(一位由家長擔任、另一位由副校長擔任) |
||
7.7.4 |
司庫2名 (一位由家長擔任、另一位由教師擔任) |
||
7.7.5 |
秘書2名 (一位由家長擔任、另一位由教師擔任) |
||
7.7.6 |
總務2名 (一位由家長擔任、另一位由教師擔任) |
||
7.7.7 |
聯絡2名 (一位由家長擔任、另一位由教師擔任) |
||
7.7.8 |
康樂3名 (兩位由家長擔任、另一位由教師擔任) |
||
7.7.9 |
核數1名 (由家長擔任,但不屬於常務委員會會員) |
||
7.8 |
所有獲選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必須準時出席所有的常務委員會會議,如因要事未能出席,必須於開會前通知常務委員會主席。若委員出席常務委員會全年會議的出席率未能超過百份之五十,可經常務委員會議決是否需要罷免,如超過半數出席的常務委員同意罷免,則由候補委員填補有關空缺,其任期是被罷免委員的任期至屆滿為止。 |
||
8. 常務委員會 |
8.1 |
常務委員會於每年九月開始舉辦活動,使家長能互相認識。常務委員分家長委員及教師委員,競選會在每個新學年的十一月或之前的會員大會中舉行。 |
|
8.2 |
家長委員會: |
||
8.2.1 |
每名候選人需提出個人對家長教師會的期望,並得到1名會員的提名,方可參選。獲提名競選的人數不限,其中應有八名家長委員在周年會員大會中獲選(包括主席)。 |
||
8.2.2 |
若參選人數目少於或相等於家長委員職位數目,則參選人可以自動當選為常務委員,並須於會員大會上確認。 |
||
8.3 |
教師委員: |
||
8.4 |
新、舊常務委員應於周年會員大會之後,盡快聯合舉行首次會議,及應選出理事(見7.7項) |
||
8.5 |
除教師委員外,各委員的任期均為兩年,若再獲選,連任不得超過六年。 |
||
8.6 |
常務委員會有權增選委員,以填補年中出現的空缺。 |
||
8.7 |
常務委員會有權為任何特定目的,增選委員擔任顧問。 |
||
8.8 |
在上述的所有會議中,若雙方的票數相同而並無一方取得簡單多數票,則顧問可以多投決定性一票。 |
||
8.9 |
常務委員會的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人員。 |
||
9. 財政 |
9.1 |
本會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各項開支。 |
|
9.2 |
司庫須於常務委員會的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
||
9.3 |
常務委員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給予學校,以供設立獎學金、獎項或其他用途,及校長有全權使用所有撥給的款項。至於獎項的評核方法,則由校方決定。 |
||
9.4 |
常務委員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存放在一間指定的銀行內。 |
||
9.5 |
提取款項 |
||
9.5.1 |
提取本會款項,均須由下述兩組委員中,每組的其中一人聯名簽署,並加上本會印鑑,方屬有效: |
||
9.5.2 |
聯署簽名的教師委員通常由校長擔任,本會印鑑存放於校長室的夾萬,以策安全。 |
||
9.6 |
會員子女若中途退學,家長會籍自動失效,所繳費用(包括會員年費)一概不會發還,同時亦不再享有會員權利。 |
||
10. 核數 |
全體會員大會須選出一名義務核數,負責每年最少查核帳目一次(常務委員亦可邀請家長義工或聘請專業核數師負責查數)。 |
||
11. 修改會章 / 解散家長教師會 |
11.1 |
會章任何修訂須由三分二大多數出席會員通過。 |
|
11.2 |
如遇本會解散,有關的決定須獲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二多數會員贊同。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應按大會的決定,捐贈給學校或本港的慈善機構。 |
||
(完) |
|||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版 |
註:請保管會章作參考之用,如無修改,將不再另行派發。